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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企业保卫工作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淄博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等11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5日)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20号)


  《淄博市企业保卫工作暂行办法》已经1994年8月12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韩新民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七日

            淄博市企业保卫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改革和加强企业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山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企业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保卫工作的责任人。
  第四条 企业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 企业保卫工作是公安工作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的保卫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企业责任

  第六条 企业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内部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和企业财产的安全,确保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设立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保卫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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