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电线杆或树木上乱贴、乱写、乱画、乱挂、乱刻的;
  (三)运输时不按规定捆扎、密闭的,或泄漏散落物料、废弃物、粪便等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不按规定清运垃圾、粪便和进行消毒、消杀工作的;
  (五)不按规定收集、清运、倾倒、堆放、处理生产经营垃圾、建筑垃圾、有毒有害特种垃圾、有放射性物质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的;
  (六)不按规定设置、维护、拆迁环境卫生设施或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
  (七)不按规定设置广告、标语、标牌、橱窗、画廓、雕塑的;
  (八)不按规定管理施工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九)堵塞下水道、化粪池,造成环境污染或侵占河道、污染河体的;
  (十)不执行“门前三包”、清扫保洁等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或不按规定的时间、质量进行清扫保洁、清除积雪积水的;
  (十一)擅自改变临街房屋使用性质,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十二)在城区内焚烧枝叶、枯草和其他废弃物的;
  (十三)在临街建筑的阳台、窗外堆放、摆设或吊挂有碍市容和公共安全物品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市政工程、城市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扣押物品、作业工具,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一)擅自占道塔建、堆物作业、堆晒物品、设置摊点或越门出摊经营、修车、洗车的;
  (二)擅自出租或转让占道许可证或占道经营摊位的;
  (三)拖欠或拒不缴纳废弃物消纳、处理费的;
  (四)擅自清挖、买卖粪便的;
  (五)擅自饲养家畜、家禽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影响市容和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清除污染,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临街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改造或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监督部门依法扣押物品,扣留作业工具时,须当面给物主出具凭证;罚款如数上缴财政,并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