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不故意绕道行驶;
(四)未经租乘者同意,不再招揽他人同乘;
(五)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故意损坏计价器或使用失准、超过检定周期的计价器;
(六)车内无乘客时,显示空车待租标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
(七)不得擅自将车辆转交他人经营;
(八)设法归还乘客失物,不能归还的,及时上交单位或客运管理部门;
(九)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或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及时报告公安或客运管理部门;
(十)接受客运管理等部门的检查,服从调度人员的调派,遵守停车待租秩序;
(十一)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计价收费,并出具有效发票。
第二十二条 乘客租乘出租汽车必须做到:
(一)按规定支付租乘费及过桥、过路费和预约租车费;
(二)不指使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管理规定;
(三)不污损车辆设施、标志;
(四)不携带违禁物品;
(五)不在车辆行驶时或禁止停车路段强行拦车;
(六)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须有人随车监护,患有传染病者乘车须有防止病菌扩散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拒载客:
(一)所驾驶车辆开启空车标志后,在客运集散点或准停路段停车待租时拒绝载客;
(二)所驾驶车辆开启空车标志后,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三)不服从营业站调度派车的;
(四)载客营运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乘客不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五、六项规定,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多收费:
(一)出租的车费发票金额超过收费标准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的;
(三)超过计价器显示金额收取租乘费的;
(四)索要小费或不找零的。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乘客可拒付租车费:
(一)租乘的九座以下小客车无计价器或有计价器不使用以及超过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出租汽车统一发票的;
(三)租乘的出租汽车在基价费里程内,因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约定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