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无锡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八日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于广洲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无锡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适应城乡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和时间计费的营运客车。
第三条 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含兼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贯彻“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稳步发展”的方针,保护合法经营与公平竞争。
第五条 无锡市交通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统一规划,协调。
无锡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使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职能,对出租汽车经营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标准计量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交通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客运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和社会监督。
客运管理人员应公正廉洁,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第七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章 经营资格管理
第八条 申请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