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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的批复(1994)

  (三)向施工所在区、县建委办理施工管理备案,并按规定向市和区、县建委报送统计资料;
  (四)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企业职工暂住户口登记,申请暂住证,签订治安责任书;
  (五)按规定向劳动部门申领安全生产合格证;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
  (七)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照章纳税。
  使用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单位,必须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其日常施工和生活管理。
  七、经批准并按规定注册登记的外地建筑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八、外地建筑企业按下列标准向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缴纳管理费:
  (一)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建设工程的,按工程造价总额的6‰缴纳;承包安装工程的,按人工费8%缴纳。
  (二)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的,按每人每年24元缴纳。
  (三)向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外国建筑企业和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按劳务费6%缴纳。
  九、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或区、县建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建设工程的,责令停工,并对发包单位和外地建筑企业分别处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注册登记使用和提供外地建筑企业劳务的,对责任单位按每使用、提供一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清退,并对其按每使用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以转让、租用、涂改证件等非法手段承包、转包工程、提供劳务的,没收其证件和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向外地建筑企业转让、出租营业执照、代签工程合同、提供银行帐户的,没收违章所得,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者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工商、劳动安全、税收等规定的,由公安、工商、劳动、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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