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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的规定[失效]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时,提请审议机关或组织起草单位的负责人在会上宣读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听取审议意见,回答有关询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对法规草案作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审议,对法规草案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认为法规草案成熟的,将法规草案最后文本交付表决。
  (二)认为法规草案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作出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法规草案的程序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三)认为法规草案需要作较大修改的,交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修改并提出法规草案修改稿和对修改稿的说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认为制定法规条件不成熟的,作暂不制定该法规的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规草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审议机关要求撤回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法规草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法规的通过、报批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提交常务委员会表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前应将最后文本在全体会议上全文宣读。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地方性法规草案,采用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并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应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在通过之日后十五日内将报请批准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和说明、有关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公告和法规在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淮南日报》上全文公布,并在《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全文刊登。公布时应注明通过和批准的机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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