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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及其他情形不能担任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离婚妇女对男方抚养的子女,有探视和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离婚时,对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每月付给该子女的抚养费应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受教育。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下列条款和有下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第十四条;
  (三)第十七条第二款;
  (四)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五)第二十条;
  (六)第二十二条;
  (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八)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九)在分配住房和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下列条款和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情形的,除按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外,并视情节轻重对行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款处罚;
  (四)女婴去向不明、女婴死亡不能出具证明或者父母不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查明原因,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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