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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挠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第三十五条 禁止引诱、容留、强迫妇女卖淫或提供色情服务。
  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合理布局建立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场所,对收容的卖淫嫖娼人员进行道德、法制教育和性病检查、治疗。

第八章 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

  第三十六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禁止利用封建迷信、家族关系侵犯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丧偶、离婚妇女再婚或不再婚的自由。任何人对不生育或生育女婴的妇女不得歧视、虐待或迫使离婚。
  第三十七条 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或集资兴建的房屋;
  (二)婚前为男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八年以上的;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接受馈赠的房屋。
  第三十八条 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租赁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女方享有与男方平等的房屋租赁权。
  (一)婚前由男方租赁的公有房屋,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
  (二)婚后以男方名义向房产管理部门或单位申请取得房屋租赁权的;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拆迁而取得新房屋租赁权的;
  (四)夫妻双方为同一单位职工,租赁本单位住房的。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租赁的住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判决。女方另行租房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付给女方一次性的经济补贴。
  第三十九条 离婚或丧偶妇女,有权处理其个人所分割、继承的财产,有携带个人财产再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离婚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随母方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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