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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
  第十二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应当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尊重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

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的保障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因疾病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的,应当依照省有关法规规定,经申请批准。
  学校应当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动员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辍学的女学生,应当及时做好复学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女学生,采取有效措施少收或免收杂费。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
  第十四条 各类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和大专院校在招生时,除国家规定的专业外,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女生的录取分数线,不得擅自规定比例限制录取女生。
  第十五条 年满15周岁以上的妇女文盲、半文盲除丧失学习能力外,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文盲的规划和措施,限期脱盲。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有计划地组织女职工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女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劳动技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妇女的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村妇女的劳动技能。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城镇待业女青年有计划地进行就业前培训。

第五章 劳动权益的保障

  第十七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应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任何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国家分配的女毕业生。
  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实行人事、劳动、工资制度改革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女职工。对不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应为其转岗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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