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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八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经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8月30日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8月30日安徽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障妇女的权益不受侵犯。
  公民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制止、检举、揭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协助国家机关检查、督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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