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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失效]

  (七)利用封建迷信手段进行诈骗活动;
  (八)非法携带、出售、存放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以色情方式服务、招徕、陪随顾客;
  (十)使用音响器材违反国家规定,影响周围居民学习、工作、休息,不听制止;
  (十一)限员的场所超员经营;
  (十二)倒卖车票、机票、文娱体育活动入场券或者其他票证;
  (十三)污损文物、古迹及雕塑等公共设施;
  (十四)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第三章 治安责任

  第十条 公安机关的主要治安职责是:
  (一)及时查处公共场所发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处置治安灾害事故,对公共场所及其周围突出的治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一)督促公共场所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指导、帮助建立健全治安安全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宣传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和指导对公共场所治安保卫人员的审查、培训,支持和督促公共场所治安负责人和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治安职责;
  (四)检查公共场怕有治安安全情况,发现危害治安安全的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公安人员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必须出示《甘肃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禁止任何人以检查为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治安管理检查证须由公安人员专人专用,一人一证,不得转借或超越管辖区段使用;不得委托或聘用非公安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负责人的主要治安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教育工作人员遵纪守法;
  (二)建立治保组织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三)制订内部安全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组织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四)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切实履行治安保卫职责,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维护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或者将违法犯罪人员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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