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0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3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30日)废止

甘肃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1994年9月2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障公共场所的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文化、娱乐、体育场所;
  (二)饮食、服务场所;
  (三)游览场所;
  (四)商业、集市贸易场所;
  (五)交通客运场所;
  (六)临时举办的大型节庆、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物资交流等活动场所;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纳入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对社会开放的上述场所,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公共场所依法实施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城建、旅游、交通、体育等有关部门,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负责人为本场所的治安责任人。
  公共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指导、督促公共场所建立健全治安责任制,定期检查治安情况,协助公安机关落实整顿、整改措施,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第五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公民制止、揭发公共场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