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30日)废止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36号)
《邯郸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已经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唐若昕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六日
邯郸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所辖区域内研制、生产、销售、出租、维修和应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四条 市公安局主管全市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系统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应用等环节,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安全规范等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系统从事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干扰、侵袭、破坏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安全保护制度
第六条 系统安全是指系统资源和信息资源不受自然和人为有害因素的威胁和危害,实行安全等级保护。系统的安全保护分为实体安全保护、信息安全保护和系统功能安全保护。
第七条 系统的实体安全保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