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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一)向水域排放污水和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二)使用剧毒或高残留农药;
  (三)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四)破坏护岸林和水源保护植被;
  (五)其他危害水质和水量的行为。
  第九条 在城市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严格控制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严禁利用渗坑、废井、裂隙、溶洞等构造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和含有病源体的污水及其他废弃物;严禁在水源井周围堆放废渣、垃圾和积存污水、修建粪坑及敷设污水管道等。
  第十条 凡需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需向市自来水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后,由具备相应资格(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所需仪表、材料等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工程竣工经自来水公司验收合格,办理立户手续后方可正式供水。
  用户基建临时用水,应办理临时用水手续。不需用水时即办理停止用水手续,并结清水费,不得将临时用水转为正式用水。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范围内的用户增加供水量和新增用户要求供水的,须按有关规定向市自来水公司缴纳供水设施增容建设费,作为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市自来水公司应搞好供水生产能力的平衡,加强运行调度,并按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管网压力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用户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应自行采取内部间接加压措施,不得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不能间断用水的用户,应自建备用水设施。
  第十三条 市自来水公司应配备专职巡线和检漏人员,对城市供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抢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扰和影响作业。
  因检查、维修需要临时停水或者降低水压时,应当提前通知用户;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应当边停水或者边降压,边通知用户。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市自来水公司应当设置水质检验机构,对水源地、水厂和供水管道的水质按规定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定期报送市卫生防疫部门。用户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自行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装表计量,用户水表由市自来水公司送法定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水表的误差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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