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各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工程发包、招标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将一个承包单位能够独立承包的单位工程肢解后发包、招标。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承包的建设工程,一般应当自行组织完成。但具有分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分包工程。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建设工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可以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招标,也可以合并招标。
  建设工程的设备采购和工程监理也应当实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包括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都可以投标。
  (二)邀请招标。发送招标邀请书,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投标。
  (三)议标。在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中,协商议定中标者。
  建设工程招标应以公开招标为主。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招标,须由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经审定的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七条 参加建设工程投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负责招标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与参加投标的单位、个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八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举行,当众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由评标委员会按公布的办法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招标时,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落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应于评标工作结束后退回;投标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应于签订合同后退回。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