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临时占用道路设置摊点、摊群、停车场及举办宣传、展销一条街活动,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占道时间、规划、布局、性质和容量,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道路上交通、公用等设计应定期进行清洗、刷新,保持完好整洁。
第二十一条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的积雪,应当按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清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积极履行清除积雪的义务。
第四章 广告标志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栏、标语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位置适当,布置形式与街景相协调。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征得市、县(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霓虹灯、画廊、招贴栏、读报拦、标语牌、标志牌、路名牌等应当定期维修、刷新,保持完好、整齐、美观;已破损的,其设置单位应当更新或拆除。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擅自张贴、悬挂广告。
第二十五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或张贴标语、启示等宣传品,均须经县(市)、区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定节日张挂庆祝标语和宣传栏内张贴宣传品的除外。法定节日张挂庆祝标语不得用纸张制作,并采取悬挂方式,节后十日内由悬挂单位撤除。
第二十六条 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橱窗、路名牌、站名牌、地名牌、标语牌、牌匾等面向社会公众的用字必须规范,书写必须工整,保持整洁完好。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不得有错别字、残缺字。
第五章 其他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的落叶、枯草以及树枝、刨花应当及时清扫并集中外运。禁止在城市焚烧落叶、枯草以及树木、刨花等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