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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妇女离婚后,无房居住的,所在单位应当尽快帮助其解决住房。
  第三十四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母离婚,子女的抚养应当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处理。母亲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要求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应予准许。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一)子女两周岁以下;
  (二)子女两周岁以上,母亲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其它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三)子女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的;
  (四)女方无其他子女,而男方有其他子女的;
  (五)男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情况的。
  第三十五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有平等的计划节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意见和进行监督,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认真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者行政处分:
  (一)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的;
  (二)在招生、毕业分配、分配住房、集资建房、补助买房等方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妇女附加限制性规定的;
  (三)在招收、录用职工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收、录用而拒绝招收、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招收、录用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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