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女职工较多的企业,其管理机构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第十条 城镇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有妇女参加。
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有关单位,在招生、毕业分配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妇女附加限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社会、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对于就学确有困难的女性儿童少年,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应当按照《
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有关减免杂费的规定执行。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或者迫使适龄女性儿童少年辍学,从事做工、务农、经商等劳务。
女性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入学或者缓期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扫除农村妇女中文盲、半文盲的工作;并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妇女的素质。
第四章 劳动权益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时,凡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收、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招收、录用标准。
各单位不得安排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其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
各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强迫女职工离职离岗。在辞退女职工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分配住房、集资建房、补助买房时,应当坚持男女平等,不得作出对妇女的限制性规定;对配偶为现役军人的女职工、离婚后抚育未成年子女的女职工以及丧偶、病残女职工,应当给予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