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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二)拟定兵役登记和兵员调拨、被装发放、新兵运输、征兵经费分拨等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兵工作;
  (四)制定保证新兵政治、身体、文化质量的措施,并具体监督指导;
  (五)组织新兵交接和运输工作,确保新兵按时起运;
  (六)搞好征兵全过程的安全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
  (七)了解掌握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通报并提出改进措施;
  (八)负责接收部队按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并认真作好善后工作;
  (九)负责统计表的汇总和征兵工作总结;
  (十)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好征兵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应征公民政治审查和由于政治原因退回新兵的复查。
  县(市、区)卫生部门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织体检站进行体检和由于身体原因退回新兵的复查。
  教育部门应教育适龄学生响应祖国号召,依法履行兵役义务,并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应征公民文化素质的审查。
  民政部门负责控制非农业户口应征青年的征集比例,做好入伍新兵的中转接待和义务兵家属的优待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兵役登记和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的预算以及使用管理,监督征兵经费专款专用。
  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新兵运输保障和运输中的安全。
  新闻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激发广大适龄青年参军报国的热情。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

第三章 兵役登记

  第十一条 每年九月为全省兵役登记、核验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市、区)兵役机关应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发出兵役登记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通知,设立兵役登记站,并于兵役登记开始七日以前将登记通知送达适龄男性公民。
  第十二条 适龄男性公民,应按照兵役登记通知书的要求,持本人身份证到兵役登记站进行兵役登记,领取《兵役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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