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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南省征兵工作若干规定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建设,搞好征兵工作,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御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征集合格兵员,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兵役机关组织实施。
  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应开展国防教育,提高国防意识,增强公民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自觉性。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兵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各级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和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八条 征兵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民政、交通、财政、教育、新闻等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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