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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农业劳动者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
  农民技术人员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发给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在乡、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
  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的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在评定职称时,应当将他们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实绩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
  农业科技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不含城关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应当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学习、进修、工资、福利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激励农业科技人员献身农业技术推广事业。
  表彰和奖励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及管理工作二十五年,并取得成绩的农业科技人员。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获得必需的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必要的条件和足够的时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基地、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
  第二十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有权检举违法推广行为,抵制违背技术规程的干预。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应当对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引进、推广农业新技术成绩显著的;
  (二)在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的;
  (三)对农业技术有重大改进,解决推广中重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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