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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术所需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拨给。
  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该资金逐年增长。
  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其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和地方财政专项安排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
  (二)农业发展基金和林业、水利专项建设等各项农业专项基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三)各种农业基地开发和工程建设资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四)引进的外资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五)其他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从其举办企业的以工补农、建农的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用于本乡、本村、本组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
  第二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围绕农业技术推广开展服务,兴办经营实体,增强自身的实力和活力。对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服务、兴办经营实体,税务、金融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
  农业劳动者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和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当以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的专业科技人员为主,其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教育部门应当在农村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农业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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