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年久失修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产权单位限期改造。
单位自建厕所,由各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产权单位应当给厕所配置防蝇、照明等设施,建立管理制度,专人清扫,定期喷洒消杀药物。
第三十八条 公共厕所的清扫保洁,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街道清洁队负责;单位自建厕所的清扫保洁,自行负责,也可以有偿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街道清洁队负责。
第三十九条 公共厕所、垃圾点的通道和污水井、排水篦处,不准盖房、围墙或者堆放杂物,不得妨碍垃圾和粪便的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侵害、清除污染,并区别情况予以如下处罚:
(一)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的,罚款二元至五元;
(二)在街道、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和呕吐的,罚款五元至十元;
(三)市区内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的,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以对个人饲养者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对单位饲养者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四)不按照规定乱设摊点,流动售货车、商亭、公用电话亭和摊点不在指定地点经营,不保持场地清洁的,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五)进入市区的各种机动车辆车容不整、撒漏污染路面的,每污染一平方米罚款一元至二元;属于运输工业固体废物撒漏污染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六)未在规定期限内清除路面冰雪的,按照单位门前和围墙周边面积,每平方米罚款二元至五元;
(七)擅自挪动公共卫生设施,在市区果皮箱、垃圾箱(桶)内点火燃烧树叶、杂物及其它废弃物,造成二次污染的,罚款一百元至三百元;
(八)工程建设与养护产生的污泥、残土和沿街栽培、修整花草树木遗留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不及时清除,有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二百元至四百元;
(九)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急性传染病死者尸体的,罚款二百元至五百元;
(十)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清运垃圾、粪便的,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