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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三)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四)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工作的各项社会卫生活动;
  (五)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六)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第八条 各级爱卫会吸收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委员部门分工负责制:
  (一)卫生部门应加强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等方面的卫生监督工作,负责除害防病和农村改水、改厕的技术指导、监督监测工作,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科学研究工作,监督管理医疗卫生单位的垃圾、污水、粪便的无害化处理;
  (二)城建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把城市环境卫生纳入城市建设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好城市垃圾、粪便、污水的封闭储存、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严格管理城市工程施工现场的卫生和建筑垃圾;
  (三)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监督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治理废气、废水、废渣、噪声和做好各种职业性危害的防治工作;
  (四)交通、旅游等部门负责所属的车站、机场、宾馆、旅游景点的卫生管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集贸市场和饮食服务业的卫生管理;
  (六)公安部门要根据国家法律,对在爱国卫生管理、监督中发生的妨碍公务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卫生管理,加强对学生的卫生知识教育,改善学校环境,监督各类学校按国家规定,开设卫生教育课;
  (八)宣传、文化、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卫生宣传和健康知识普及教育。
  其他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各自的爱国卫生工作任务。
  第九条 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均应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

  第十条 爱国卫生工作依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城市、城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卫生城市建设标准,制订建设卫生城市规划,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社会卫生管理和总体卫生水平,按期达到卫生城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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