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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4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9月29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便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更好地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对本省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宪法、法律的实施,推进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视察是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活动。
  代表视察可采用集中统一组织视察、专题视察和分散视察的方式。
  集中统一组织视察一般在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进行,由省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组织,或者委托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集中统一组织的视察可以采用集体视察、自由组合视察、单独视察等形式。
  省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有关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代表持代表证或者视察证可以就近就地视察,或者结合本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进行分散视察,可直接到现场视察;也可同省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原选举单位和所在市、县、区的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视察。
  在省级机关、地区机关工作的代表,可以回原选举单位视察。解放军代表如愿到地方视察,可在驻地进行,也可以参加地方集中统一组织的视察。
  第三条 代表视察应在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视察的主要内容是:
  (一)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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