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公路管理条例

  (二)挖沟、截水、取土、采石,利用公路、公路边沟进行灌溉和排放污水或利用桥涵、水沟筑坝蓄水,设置闸门;
  (三)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倾倒垃圾、渣土,放养牲畜,积肥,制坯,种植作物;
  (四)遗漏或抛撒物体、污染公路路面以及车辆装载货物触地损坏公路路面;
  (五)在非指定路段试车、占道经营车辆维修、摆摊设点、乱停乱放车辆;
  (六)其他损坏公路路产。
  第二十三条 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占用或利用公路路产时,应征得公路路政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须经公路路政机构批准:
  (一)履带车、铁轮车和其他有损公路路面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
  (二)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各种灯饰标志、牌坊、牌架以及信号灯等设施;
  (三)在公路两侧控制线内及公路上空设置商用广告牌、广告构造物、宣传标牌、标语等;
  (四)开设与公路连接的交叉道口;
  (五)机动车辆在指定路段上试车。
  前款规定涉及交通安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超限的车辆不得在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和码头上行驶,特殊情况必须通行时,须到公路路政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技术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行。影响交通安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设施,其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为:
  (一)国道不少于二十米;
  (二)省道不少于十五米;
  (三)县道不少于十米;
  (四)乡道不少于五米。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修建临时性建筑,须经公路路政机构同意后,由土地、城建、规划等部门进行审批。因公路建设、拓宽改造等需要拆除临时性建筑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公路弯道内侧和平交道口附近修建建筑物,其距离必须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内填土,其高度不得高于公路路肩,建筑物门前地面须硬化,并设立独立排水系统,保证公路排水畅通。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公路两侧五十米内开山采石或进行其他危险作业;不准在隧道周围一百米内挖土、二百米内开山采石;不准在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二百米内挖砂采石、筑坝拦水,压缩或扩宽河床,倾倒垃圾、烧荒、炸鱼;不准利用桥涵加设闸门、渡槽、管道。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