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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工会可以派出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仲裁庭的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设立主要为职工和工会组织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依法维护工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工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的劳动条件、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提出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的建议,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职业危害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工会报告。工会有权对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问题进行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同企业行政或者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可以解决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十四条 工会应当办好工会主办的各类职工学校。组织职工开展业余学习,提高职工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技术协作和文娱、体育活动。
  各级工会举办的职工文化、教育、科技、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当地建设发展规划,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
  第二十五条 工会具体负责组织由人民政府授予的职工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职工劳动模范享有的各种优惠待遇。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劳动竞赛奖励费,用于工会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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