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199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
《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段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会员及职工利益。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会以
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
《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级地方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四条 工会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完成
《工会法》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发展和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工会工作,与外商合作共事,为促进改革开放,促进企业发展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
第六条 自治区总工会和区辖市总工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指导下,发展和加强同有关国家、地区工会组织之间的友好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