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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企业兼并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南宁市企业兼并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27日)废止

南宁市企业兼并条例
 (1994年4月27日南宁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产品及企业组织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规范企业兼并行为,维护兼并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依法有偿取得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使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内的企业兼并,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企业兼并要遵循以下原则:
  ①坚持经济结构合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
  ②坚持政府导向与企业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③坚持兼并方必须是优势企业的原则;
  ④坚持经营方向和方便人民生活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兼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受所有制、行业和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六条 企业兼并过程中,应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兼并方和被兼并方的确定

  第七条 兼并方应是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俱佳,有发展前途的企业。
  第八条 下列几类企业为被兼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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