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民营科技实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经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符合下列条件的民营科技机构,可按下述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一)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的民营科技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三)民营科技机构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十四条 民营科技机构应该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法律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鼓励民营科技机构在自己经营的范围内,从事技术引进、技术出口、出国考察、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开发、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等业务活动,还可兼并租赁长期亏损的企业或承包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在承包租赁期内原企业所有制关系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六条 对遵纪守法、积极开展各类技术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民营科技机构,要给以表彰和奖励,在立项和资金扶持上,有关部门要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机构的财产(包括知识产权)和正当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授权的部门依法作出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乱收费用,变相平调财产和要求其无偿提供财力、物力、人力,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其正当活动。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机构违反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向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报告,由市科委、市工商局按照各部门的职责,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lar_3942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