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日)废止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市人民政府第九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白音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包装、生物新品种等);
(二)在引进、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中有所创新,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成果,以及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基础技术成果(如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管理等)并取得很明显效果的;
(五)在科技和经济体制改革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提出的合理化措施、建议被政府部门采纳并在实施中取得重大效果的;
(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方面具有独创性和一定学术价值的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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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奖励等级 │ 荣 誉 奖 │ 奖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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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市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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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市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 │ 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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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市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和证书 │ 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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