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贸委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日
企业破产试点工作程序(试行)
一、破产申请和破产前的准备工作
1、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破产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破产办。同时还要报送企业职工大会决议和主管部门意见及在职职工、退休职工、资产、负债、亏损明细表等文件和资料。
2、市破产办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并提出企业破产处理意见和破产实施方案,提交市企业破产指导组研究审定,并报送省企业破产指导组备案。
3、市企业破产指导组研究决定后,再由企业向法院正式提出破产申请,破产办将有关资料移送给法院,由法院立案审理。
4、债权人及其主管部门依法向法院提请破产申请时,事先应同市破产办进行沟通,经协调后由法院立案审理。
二、破产工作的实施
1、法院作出企业破产的裁定和公告,并组建企业破产工作组进驻企业(工作组可由市破产办、经贸委、计委、体改委、法院、工商、税务、劳动、国有资产局、土地局、银行、人寿保险公司、企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派人组成),对企业的人员、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核定。
2、由市破产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外界宣布企业破产,同时由工作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程序和时间要求通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确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时间。
3、由工作组请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对破产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出下列报表:
(1)债务清理汇总表(含明细表);
(2)债权清理汇总表(含明细表);
(3)固定资产清理明细表;
(4)流动资产清理明细表;
(5)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自然情况和工资情况明细表;
(6)资产评估表;
(7)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明细表。
4、由工作组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5、由工作组组织将退休职工明细表转交给人寿保险公司,并办理退休职工救济金领取证。
6、由工作组组织有关部门办理在职职工安置工作和待业培训工作。
7、由工作组会同有关部门对破产企业资产进行拍卖,并办理公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