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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试点意见的通知[失效]

  六、银行贷款处理
  企业破产造成银行贷款损失的,损失金额应按照法院终审计算。
  银行贷款本金损失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暂行规定》和《关于修订〈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暂行规定〉通知》(〔92〕财商字第232号文件)办理。
  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应按照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冲销坏帐准备金。不足时计入当期成本,未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据实计入成本。
  七、职工安置
  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救济和就业安置采取分流办法。职工的再就业要按照自谋职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有关部门介绍就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一)临时工(农民工)依协议遣散。
  (二)全民合同工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号文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规定领取退休金,其余职工在再就业前按待业处理。
  (四)参加社会待业保险的在职职工待业期间,按《辽宁省待业保险条例》享受待业保险;未参加社会待业保险的,补办待业保险手续,其费用在破产财产中优先安排。
  (五)对自谋职业职工,可一次性发放安置费,不再保留全民企业职工身份。
  (六)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医疗费暂由养老保险基金垫付,待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后返还。
  (七)工伤残疾职工的抚恤金由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中解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职工可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退休金。
  (八)职工遗属困难生活补助费,退养、退职职工生活费由社会保险机构解决。
  (九)精简职工生活补助费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十)破产企业及主管部门应筹集职工安置费,并交当地劳动部门,由劳动部门负责调剂和处置。
  上述费用来源无保证的,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规定,从破产财产转让和拍卖所得中优先安排;仍不敷使用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建立企业破产制度,推动企业破产实施,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根据当地社会的承受能力,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切实搞好破产试点,并做好破产预案。要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提高破产工作的专业化、社会化程度;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及时协调解决破产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实施中遇有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以确保破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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