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有关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7月5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5日)停止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
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试点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4〕92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
为了进一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优胜劣汰机制,促进企业资产的流动与重组,加速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步伐,使企业切实担负起自负盈亏的责任,同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试点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在试点中参照执行。
关于国有企业破产试点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针对我省企业破产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破产申请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申请宣告本企业破产。
(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双方主管部门均可提出破产申请。
二、破产财产的构成
破产财产是指企业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以及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具体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破产企业土地按照取得方式确定。依法出让、转让和作价入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破产财产;无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计入破产财产。
(二)破产企业兴办的学校、医院、托幼园所及职工住房等福利性和非经营性设施原则上不计入破产财产。
(三)破产企业兴办的福利性和非经营性设施登记注册、投资参股的资产计入破产财产。
三、财产抵押
(一)固定资产或全部资产已办理财产抵押,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企业破产,用剔除财产抵押后的剩余财产实行破产清偿。若财产清偿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由法院在宣告该企业破产的同时,宣告破产程序终结。未清偿债务不再清偿,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