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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加强管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对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加强管理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4〕74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一日)


  近年来,我省社会集团购买力持续增长,特别是购买小汽车的支出增长幅度较大,购车档次也越来越高。一些单位不顾财力状况,讲排场、摆阔气,竞相购买进口豪华轿车,不仅增加了资金支出,也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已经成为群众比较关注的问题。为加强对集团消费的管理,调节社会集团合理消费,反对奢侈浪费,特就社会集团购买小汽车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严控制党政机关购买小汽车(特别是进口小汽车),对拖欠教师工资和职工工资的市、县(区)和单位停止审批。各级党政机关不得用贷款、集资款、摊派款项和其他专项资金购买小汽车,不得要求企业、下属单位为其更换进口豪华小汽车。
  要从严控制财政拨款和补贴的事业单位购买小汽车;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但对收不抵支、拖欠职工工资的停止审批。
  二、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购买小汽车,但需事先到控购管理部门登记,并缴纳机动车辆增容费。经营亏损、欠缴财政收入、拖欠职工工资的企业,原则上不准购买小汽车。企业不得用职工集资款购买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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