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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暂行细则[失效]

  (五)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号和顺序号组成,在文件眉首发文机关下、版头横线上居中排印。机关代字应准确、简练,尽量避免与其他机关的代字混淆,一般以2至4字为宜。发文字号中年号和顺序号均用阿拉伯数字,年号要写全称,并用方括号括起;顺序号从“1”往后排,顺序号前不用“0”占位。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六)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签发人必须是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分别注明签发人姓名。签发人的位置在发文字号同行、文件版头横线上右端排印。
  第五条 正文部分包括公文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和成文时间。
  (一)公文必须有标题。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文种。在有红色版头的情况下,标题中可省略发文机关,但命令、指示、决定、通告必须标明发文机关;标题中除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转发文件的标题不能省去文件内容,只援引发文字号;标题的位置应当在文件版头横线之下、正文之上居中排列,标题转行时,不要把词、词组和专用术语分开。
  (二)主送机关即应当对公文进行办理或答复的机关。“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正式公文一般不得主送领导者个人;主送机关的位置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排印,命令、决定、通告、公告等类文件,发送机关一般放在文尾。
  (三)正文排印应当行款格式恰当,标点符号正确;开头、结尾、层次和段落的书面标志要鲜明;公文转行时不要将数字分开;正文结构层次序数分级应当为:“一、”,“(一)”,“1、”,“(1)”,结构层次序数可越级使用,但不能逆用。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层次序数,视需要可分为章、条、款、项、目。
  (四)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下,成文时间之上抬头排印;附件多的要注明附件的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长需要回行时,应当与附件名称的文字对齐;公文正文中已注明附件(表)的,文末不再注明附件名称。
  (五)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端正,印章的下部边缘应当压年盖月。联合下发公文的印章排列顺序应当与文件版头发文机关排列顺序一致,最后一个机关的印章应当压年盖月。密码电报一般不加盖印章,在正文之下,成文时间之上落发文机关名称。明传电报应当加盖印章或发电专用章。
  (六)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时间要求年月日三者俱全,一律用汉字书写。成文时间的位置一般在正文及附件之下,文件页纸中线起往右排印,成文时间的最后一个字比正文缩两个字。不加盖公章,落发文机关名称的,成文时间与发文机关要错开,从发文机关下第三个字起排印。如遇有“此页无正文”时,成文时间应置于文件页纸自上而下1/3处。命令、决定、公告、通告等类文件,成文时间一般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处居中排印,用圆括号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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