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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暂行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暂行细则》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4〕60号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日)


  现将《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暂行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辽宁省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暂行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文格式的严肃、规范,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文格式,即公文的外观形式,是指公文的各个组成部分在公文中所占的位置及其相互关系,是公文规范化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组成。公文格式分文件眉首、正文和文尾三部分。
  第四条 文件眉首也称文件版头,包括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和签发人。
  (一)文件眉首一般占公文首页的1/3到2/5,在文件首页自上而下1/3至2/5处套印红色版头横线。版头横线长度与正文宽度相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版头横线处不套五角星。
  (二)文件眉首上端应当红色、醒目套印发文机关名称,有的加“文件”二字。发文机关名称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三)需要保密的公文,应当标注秘密等级。秘密公文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标注在公文眉首右上角。“绝密”、“机密”公文必须在文件眉首左上角标明份数序号,以便于管理。
  (四)需要紧急办理的公文、电报,应当标注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分“特急”、“急件”两个等级;电报分“特急”、“加急”、“平急”三个等级。紧急程度应当标注在公文眉首右上角。既是紧急又是秘密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在紧急程度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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