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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校办企业减免税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校办
 企业减免税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4〕54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校办企业减免税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校办企业减免税的意见

  为大力发展高等院校、中小学校校办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我省校办企业减免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减免税企业的范围及条件
  1994年1月1日以前教育部门所属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及以后经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新办的高等院校和中小学校、中专、职业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但不包括电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及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学校办的企业。
  享受减免税的校办企业必须具备学校出资兴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和经营收入归学校和教育财务部门所有等条件。
  二、校办企业减免税政策的内容
  1、高等学校、中小学举办的校办企业、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中小学举办的校办企业免征能源交通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暂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3、中小学校校办企业继续享受流转税优惠政策,由税务机关采取先征税后返还的办法。返还办法是:企业按规定先纳税,半年或年底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批准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筹措教育经费而创办的直属企业,其减免税收入全额上缴本级教育财务部门,用于补充教育经费的,可享受校办企业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5、大中专院校兴办的高科技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增值税。
  三、不享受校办企业减免税的企业和项目
  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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