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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在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

  失业职工再就业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的转业训练费、生产自救费和职业介绍费中列支。
  7、鼓励用人单位招收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再就业。凡招收失业职工的,可将失业职工应当享受的救济金一次全额发给用工单位;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可将其应享受的救济金发给本人或单位。
  8、鼓励介绍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再就业。用人单位应及时将用工信息报职业介绍机构,需要进行社会调剂的富余职工,也应及时报当地劳动部门,便于统一调剂。凡介绍1名失业职工给用工单位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失业保险机构可按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支付给介绍单位职业介绍费。
  9、鼓励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失业职工凭《待业职工手册》,富余职工凭企业和主管部门的证明,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经工商部门核准,可在1年内减半征收管理费。
  10、鼓励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到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到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的富余职工可保留原企业职工的身份。职工向原企业缴纳一定费用后,由原企业向投保单位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
  11、严格控制招收农村劳动力,企业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行业或工种的范围内招用。不按规定招用的农村劳动力应予以清退。
  12、加强生产自救基地建设。对已建立的生产自救基地应进行整顿,经济效益不好,不能安置失业人员的,应收回借款,不再作为基地扶持;经济效益和安置效益好的,由省、市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投入。
  13、企业新上项目增加人员,应招收失业职工和富余人员,只要专业技术对口,可不受年龄、文化程度等限制。
  四、切实加强对实施“再就业工程”的组织领导
  “再就业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领导重视,有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省政府以“再就业工程”协调办公会议形式领导和协调“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办公会议由郭廷标副省长主持,由省劳动厅主办,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及省计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各级劳动部门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要从创造市场环境、培育市场机制、完善市场功能、加强市场调控等方面加强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为用工单位和求职者提供优质服务。

                      省 劳 动 厅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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