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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在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

  三、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再就业工程”的顺利实施
  劳动就业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还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企业富余人员的安置和失业职工再就业,是劳动就业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应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1、企业分流富余职工时,也可分流出一部分生产和技术骨干,组织他们兴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并在资金、技术力量、场地、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以保证企业职工的充分就业。企业分流富余职工,不核减企业的工资总额;富余职工兴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另行核算工资总额。
  2、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文件)执行。
  3、严格控制企业减员,逐步建立企业裁员申报制度。企业一个时期内集中、大批裁员要向劳动部门申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按裁 
减人数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
  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4、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60%的,经劳动部门确认,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部门确认,并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上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待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待业青年、失业人员、农转非人员、机关及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职工和两劳释解人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在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人员)。
  5、切实用好失业待业保险基金的三项费用。提取额度要认真按照《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做到合理使用,重点用于支持“再就业工程”,不准挪用。对确需增加使用额度的,必须从严掌握,并报省劳动厅审批。
  6、企业组织富余职工开展转岗培训,所需资金以自筹为主。对筹资确有困难的,由企业申请,劳动部门审核,可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资助。各级劳动部门的就业训练中心,要为企业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的培训提供场地和师资力量。
  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的生产资金,除企业和主管部门自筹外,银行和财政部门要给予贷款扶持和部分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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