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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在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
 在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1994〕35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厅《关于在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再就业工程”是解决社会就业,稳定社会秩序,搞好大中型企业的重要措施,对于促进改革和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工作。要加强宣传,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再就业工程”。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把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有关政策落到实处。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区街集体经济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强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并充分利用我省技术工人多的优势,做好劳务输出工作。
  各市政府要制订“再就业工程”实施方案,并报省劳动厅备案。各市每季度要向省劳动厅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关于在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

  为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采善安置企业富余职工和促使失业职工再就业,现就在全省实施“再就业工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范围
  “再就业工程”的实施范围,包括我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撤离生产岗位的富余职工及失业职工。实施的重点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其中包括:实行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后,在企业待岗的富余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精简的富余人员;因生产任务不足,连续放假6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上述两项不含老、弱、病、残及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失业6个月以上,在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的失业职工。
  二、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工作任务
  “再就业工程”的工作任务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国家的政策和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综合服务手段,对撤离生产岗位的富余职工和失业职工实施专项服务和管理,创造就业机会,促使其再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对失业6个月以上有求职要求的失业职工,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召开职业指导座谈会,介绍职业信息、求职方法,进行就业形势、政策、观念教育,指导和帮助他们制定再就业计划、措施,组织其开展转业训练。
  2、对失业12个月以上有求职要求的失业职工,引导他们进入劳动力市场,进行求职面谈和工作试用,也可以帮助他们组织起来就业或指导他们自谋职业。对就业困难者,介绍他们到生产自救基地就业。
  3、对企业富余职工和放假职工的安置,坚持内部消化和社会调剂相结合的原则,企业和主管部门应积极开辟新的就业门路。确实无法安置的,进入劳动力市场调剂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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