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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
 (辽政发〔1994〕33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通知》(国发〔1994〕9号文件),省政府决定从1993年10月起,调整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离休、退休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金、退休金和退职生活费:
  1、1978年12月31日以前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100元离休金,60元退休金,45元退职生活费。
  2、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85元离休金,45元退休金,35元退职生活费;
  3、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底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70元离休金,30元退休金,25元退职生活费。
  4、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离退休(职)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20元退休金,15元退职生活费。
  二、1993年10月1日至1993年底离退休(职)的人员,从批准离退休(职)次月起每月分别增发60元离休金,20元退休金,15元退职生活费。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这次增加退休金按同期离休人员增加的标准执行。
  四、1991年5月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经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企业的离退休(职)人员,按辽劳字〔1991〕50号、辽劳字〔1992〕11号文件计发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所实际增加的部分,若低于本通知第一条4款规定增加的数额,其差额部分应予补齐,达到或超过的不再增发。
  五、1992年以来,部分地区、部门或单位未经省同意,自行给国有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其增加金额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这次不再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差额增加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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