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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通知[失效]

  四、加强对外来人口的劳动管理。凡零散进入城市务工的农村人口或跨省市务工的城市人口,必须持居住地县以上劳动部门签发的求职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务工地市以上劳动部门申领《务工许可证》;成建制进入城市务工的单位,必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职工花名册到务工地市以上劳动部门办理《集体务工许可证》。
  已办理《务工许可证》和《暂住证》的单位或个人,方可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两证缺一的,职业介绍机构不予求职登记,不准在我省城市从事务工活动。
  我省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招用外来人口,必须经市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并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用,严禁私招乱雇。
  外来人口就业后,要到市以上劳动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并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五、加强对外来人口的工商管理。外来人口在我省进行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除工商部门要求的必备证件、材料外,还须持有《暂住证》,对未办理《暂住证》的,工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符合经商办厂条件的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
  六、加强对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有生育能力的外来人口办理《暂住证》和《务工许可证》须出示本人原居住地乡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查验证明。未出具证明的,公安、劳动、工商部门不予办理暂住、务工和经商手续。
  七、加强对外来人口的卫生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招用外来人口的用工单位,要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接受卫生防疫机构采取的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外来人口中适龄儿童在我省居住三个月以上者,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卫生防疫部门要对雇用外来人口的单位进行卫生管理,定期专访。搞好工地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和居住地灭蝇、灭蚊、灭鼠工作,并可根据防病需要对外来人口进行预防接种。对不接受卫生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八、民政部门要加强流入城市的外来流浪乞讨人员和露宿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的收容遗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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