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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来人口管理的通知
 (辽政发〔1994〕34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劳动力流动的速度日益加快,城市外来人口越来越多。这些外来人口为加速我省城市建设,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给城市的社会治安、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等方面,带来了不容忽视的问题。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管理,使其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有序流动,是当前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迫切需要。为了切实加强对我省城市(指省辖市的建成区,下同)外来人口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外来人口的综合治理。进入我省城市的外来人口成份复杂,目的不一,居住分散。对其管理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必须综合治理。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动作,互通情况,密切配合。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外来人口管理办法,使外来人口的户籍、劳动、计划生育、工商、卫生等方面的管理相互衔接,有机结合。
  二、加强对外来人口的户籍管理。要按照《辽宁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辽政发〔1988〕10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切实抓好暂住人口的户籍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跨市流动的零散人员,要持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暂住地公安部门申办暂住登记和《暂住证》,暂住人员应提供暂住原因、居住地址、暂住时间等情况。对不符合暂住条件的,公安部门要按有关规定拒发《暂住证》,并劝其返回原居住地。成建制的外来人口,单位必须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注册地公安机关证明、职工花名册和居民身份证等到暂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手续。
  暂住人口的户籍登记、办理暂住手续及其治安管理,同常住人口一样按现居住地实行属地管理。
  三、加强对外来人口的居住管理。外来人口在城市暂住,务工经商必须有明确的居住地点,不许夜宿街头,滞留车站码头。成建制的用工单位和有条件的地区要实行集中居住、集中管理,并成立治保组织,搞好群防群治工作。对分散居住的人员,旅店、房屋出租者要负责外来人口的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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