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实施意见

  2、失业保险费由企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筹交。企业可以按一定的比例裁减职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和裁减的职工,由社会保险机构提供失业救济;由就业训练机构、各类职业介绍等中介机构提供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三)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
  在公司改组过程中,根据地区条件和企业实际情况,把企业长期自办的学校、医院等生活服务性单位和企业承担的部分社会职能从企业分离出去。对市场机制发育较快、社会服务功能较强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由政府或社会服务机构承接。对一时难以全部承接的地区,要定出计划,采取分步接收的办法。对企业部分能够独立经营的生活服务单位可逐步面向市场,改组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部分不具备独立经营条件的,可改为非盈利事业法人,通过政府资助、社会赞助和服务收费等方式弥补开支。对分离时需要扶持的生活服务单位。企业在分离开始时,可给予相应的人财物支持,以后逐年递减,争取几年到位。被分离单位的产权,经出资者同意,可由改制后的公司持有;也可以由改制后的公司出售;还可以移交给地方政府,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试点企业要积极参加住房制度改革,向住房社会化、商品化过渡。
  (四)培育产权交易市场
  组建省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全省的产权交易工作。要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在产权市场中兼并、租赁其他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推动国有资产存量的合理流动和重组。
  产权转让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依法有偿转让;二是转让资产必须经过评估;三是以评估值为基础,通过市场竞价或双方协商确定转让价格;四是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必须用于资本金的再投入。
  (五)发展和规范各类市场中介组织
  1、组建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可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将部分行业管理部门改组为行业协会,商会等,发挥对企业的技术服务、产业导向、信息交流、监督协调等作用。
  2、发展直接为企业服务的信息咨询机构、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中介组织。明确各类中介组织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其行为,通过资格认定和年检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使其树立职业道德,建立自律机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六)其他配套措施
  1、取消对试点企业的省级指令性计划,实行订货制度。
  2、减少政府部门对企业扩大再生产各环节的审批内容,改革和简化企业合资、基建、技改等审批程序,实行公开化、规范化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