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工时等劳动条件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协调和稳定企业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签订的集体合同应报送当地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备案。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公司内部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3、建立企业重大决策的民主参与制度。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制定重要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和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三、试点的配套措施
(一)清理和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建立资本金制度
结合清产核资,对企业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1、对清理出来的各种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潜亏;因客观原因造成的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专项资产损失;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或属于政府(省、部级以上)制定政策失误造成的企业贷款呆帐损失;在近期内难以解决的由国家“拨改贷”投资的基本建设基金贷款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的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等,按照国办发〔1993〕29号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或批准,分别按冲销企业公积金、资本金、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贷款余额挂帐停息等办法处理。
2、试点企业中由“拨改贷”投资和基本建设基金贷款本金所形成的历史债务,区别情况,对国家确需直接投资的,经有关部门审定后,改为国家投资,转增企业国有资本金。
3、对试点企业以前的亏损挂帐,属于财政应补未补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逐年补足;属于超计划政策性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的,按照《
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由企业制定补亏计划,在五年内用企业实现利润弥补;还可以在企业改制时,经有关部门批准,用重新评估资产后的资产增量部分冲销一部分亏损,并相应核减企业资本金数量。
4、试点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债务,经双方出资者协商同意后,可以将债权转为股权,并重新核定双方企业的资本金。
(二)加快建立社会保险制度
试点企业必须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经办。
1、职工的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企业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后,还可以在公司改组时,由国有投资主体划出部分国有股权或分红收入的一部分,交给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用于补充养老保险费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