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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实施意见

  1、公司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对公司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积极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依法行使职权,领导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协调好各组织之间的关系。
  2、公司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要按照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促进公司发展和精干、高效、协调的原则,从实际出发设置。根据不同情况,公司党组织的工作机构可以分设组织、宣传、纪委、办公室等工作部门;可以设立一个统一的党的工作部门,内部实行分工;也可同职能相近的行政部门合署办公,一个机构,双重职能。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数量,由党组织根据需要提出意见,董事会确认。
  3、代表国有资产进入董事会的人选,经上级党组织和政府有关部门确定;推荐董事长候选人时,应征求干部管理部门意见,并经干部管理部门考察同意,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董事会在确定经理人选时,要同公司党组织协商,并征求干部管理部门意见,由董事会聘任;对经理提名的副经理和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人选,公司党组织应进行考察,提出意见和建议,分别由董事会和经理聘任。
  4、企业在进行公司改组时,应同步调整企业党委的人员结构,适当增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党委委员中的比重。党组织领导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等交叉任职。
  5、公司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改进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采取为企业所需要、党员所欢迎、富有实效的形式开展党的活动。要主动适应企业实行公司制的转变,同步实现党组织自身工作的转变,积极探索通过规范和发挥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中党员的作用,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围绕生产经营,通过加强公司文化和职业道德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在各自岗位上的先锋模范作用等途径,体现和落实公司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八)改善工会工作和职工民主管理
  1、公司坚持职工民主管理,支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代会的职权和参加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的职权要互相衔接。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由职代会也可以由工会代表职工实行民主管理。不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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