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改组为股份制的试点企业,要重新按
《公司法》进行规范。
(四)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1、根据权力机构、经营机构、监督机构互相分离、相互制衡和精干效能的原则,按
《公司法》建立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各机构之间要建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并通过公司章程加以确定,保证有效行使决策、监督和执行权。
2、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及其他出资者,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派代表参加股东会,并依法行使权力。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长、董事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二名职工代表,由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其他董事由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委派和更换。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一般不兼任经理(总经理)(以下统称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依法聘任或解聘,不能由政府行政机构或股东会直接任免。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统一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公司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少于1/3。监事按法定程序选举产生。董事、经理、副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派出。
3、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但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派出的监事会,其成员可以由国家公务员兼任。
(五)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
1、取消企业职工的原固定职工身份和管理人员的原国家干部身份,打破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员工。公司对企业员工依法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建立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劳动合同需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企业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严重困难时,可以裁员,但要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企业和员工均可以依法和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该委员会由企业管理人员代表、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三方组成,其中管理人员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1/3。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效时,有关方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调解或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