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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实施意见

  2、明确企业资本金的出资者。对核定的资本金,按产权归属确定出资者。出资者按照持股比例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出资者不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不能直接支配法人财产,不能抽资撤股,可以依法转让。
  3、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对法人财产依法独立占有、使用,并以全部法人财产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资者承担资产(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与政府机构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不再套用行政级别。
  (二)确定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1、按照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的原则,确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作为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者,受国家委托经营国有资产,对试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实施股权管理并取得收益。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按国有资产分级管理原则,通过政府授权给国有资产投资机构的方式确立。
  2、国有资产投资机构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通过政府授权,采取以下方式确立:
  (1)各市可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组建一个或若干个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2)授权给具备条件(国务院国发〔1991〕71号文件规定的试点企业集团必须具备的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集团公司);
  (3)授权给省内具备条件的国有投资公司。这些公司必须原来是代表省、市政府投资的机构,且目前所投资的企业数量较多,通过政府授权,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
  3、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是企业法人,依法享有出资者(股东)权益。它与其持股的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不行使任何行政管理职能。
  4、国有股权在试点企业中采取国有法人股方式,其份额可按产业政策、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股权结构分散程度确定。属于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国家要控股;一般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国家可参股。对单一投资主体的企业,上述投资机构要采取交叉持股等方式,将企业改组为多元股权结构。
  (三)确立企业的公司组织形式
  1、按照《公司法》对试点企业进行公司化改组。改组的主要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对生产某些特殊产品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企业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对少数具备条件的可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对试点的企业集团按母子公司的体制进行改组。
  2、国有企业改组为多个股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一是可以吸收国内外法人、自然人的投资入股。包括债权转为股权,引进外资入股,企业之间投资参股,吸收部分事业单位及某些基金投资入股等。二是可以将一部分国有企业资产或股份有偿转让给其他国内外法人和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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