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实施意见
(辽委办发(1994)35号
1994年8月16日)
为推进我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试点的目的和原则
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对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使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和骨干作用,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试点,寻求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探索政企职责分开的路子,使企业彻底摆脱政府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真正进入市场;为理顺产权关系积累经验,建立并强化所有权约束,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真正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切实做到自负盈亏;完善企业内部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向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迈进,形成企业内部权责分明、团结合作、互相制约的机制。试点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明确产权关系,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形成产权约束机制,保障出资者权益,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
(二)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害。
(三)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职工民主管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坚持从国情、省情和企业实际出发,吸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五)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指导,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规范运作,积极推进各项相关配套改革。
二、试点的内容
(一)完善企业法人制度
1、确定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试点企业列入省清产核资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核定资本金,并办理产权登记。试点企业无资本金或资本金未达到
《公司法》规定限额,应由批准设立该企业的政府部门确认的出资者注入或增加法定资本金。